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更好地对律师办理疑难案件提供指导性、针对性的帮助,切实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,特制订本办法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的疑难案件的讨论。
第三条 讨论申请的提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疑难案件,可以向主管合伙人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交相关案情简介。 第四条 讨论申请的受理 主管合伙人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,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向提出申请的律师说明理由。 第五条 讨论小组的成立 对于决定受理的疑难案件讨论申请,主管合伙人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,根据案件性质、疑难焦点等具体情况成立讨论小组,确定讨论时间、地点。 第六条 讨论材料的准备 对于决定讨论的疑难案件,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根据讨论小组人数,提交相关案件材料,并对案件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负责。 第七条 讨论小组的结构 讨论小组成员一般由案件承办律师、相关业务部成员组成。确有必要时,可以邀请有关专家、学者参与讨论。 第八条 讨论结果的效力 讨论小组集体讨论后形成的解决方案或者意见,仅供案件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参考。 第九条 保密义务 对于所讨论的案件的一切事项,讨论小组成员以及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应当保密。 第十条 讨论案例的公开 对有代表性的疑难案件讨论意见,主管合伙人征得具体承办律师同意后,可以将其刊登于远东网站和《法易》杂志上,做到资源共享,供广大律师参考。 第十一条 规则的解释 本规则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