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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,规范律师执业行为,完善事务所管理制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以及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》制定本制度。
  
第二条 律师过错指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因违反律师法及执业纪律、职业道德,故意或过失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行为。
本所律师有上述行为虽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害,但对本所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,视为律师过错。
   
第三条 本所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律师过错:
(一)私自收案、收费的;
(二)无正当理由不遵守出庭时间,延误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履行业务之相关程序规定的;
(三)滥用代理权,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;
(四)适用法律、法规发生重大偏差、错误、造成损失的;
(五)擅自转给他人代理,造成损失的;
(六)故意浪费当事人提供的办案费用的;
(七)向委托人提不正当要求的;
(八)超越约定权限进行代理、无权代理、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事项;
(九)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,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;
(十)提供虚假证据,隐瞒事实或威胁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;
(十一)遗失当事人提供的、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始证据,使当事人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证,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;
(十二)向法官、检察官、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指使、诱导当事人行贿;
(十三)本所管理委员会认为律师有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条 以下情形免于追究:
(一)委托人向代理律师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造成损失的;
(二)法官、检察官、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明显枉法裁判的;
(三)非因律师原因未能调取到有利证据造成损失的;
(四)对个案,法无明文规定,律师的法理解释未被法官、检察官、仲裁员等工作人员采纳造成损失的;
(五)委托人非法权益受损的;
(六)委托人未缴费造成委托关系终止的;
(七)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;
(八)本所合伙人会议认定不应追究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条 投诉赔偿程序
1
.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或书信方式向本所投诉,本所设投诉专线电话。
2
.本所设专人负责记录当事人投诉情况,形成专门档案,并及时向所主任汇报投诉情况。
3
.本所设立惩戒委员会,全权负责处理委托人请求赔偿事宜。惩戒委员会由事务所主任和所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组成,组成人数应为单数。
惩戒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
4
.惩戒委员会遇有投诉则择日举行专门会议,讨论投诉情况。遇有紧急情况也可由所主任决定举行临时会议。
5
.对每项投诉,惩戒委员会都必须作必要的调查,并作出书面决定,通知当事人。答复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。如遇复杂事件,惩戒委员会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负责调查。调查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两名。
第六条 经本所惩戒委员会调查属实,执业律师确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行为,并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,本所应首先对委托人进行赔偿,赔偿的最高限额为委托人受到的直接和实际的经济损失。
第七条 在惩戒委员会向委托人赔偿损失后,所合伙人会议有权责令该过错直接责任律师,依照其过错程度,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,并有权给予其他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第八条 重大、疑难案件按本所有关疑难案件讨论制度集体讨论,集体过关的,由本所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九条 法律、法规对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第十条 本制度经全所律师大会研究通过,自200511日起施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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